6月12日,国盛证券、中泰证券、方正承销保荐、开源证券等多家券商券发布公告称,拟单方解除与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持续督导协议,而原因都是挂牌公司拖欠持续督导费用。记者观察发现,新三板挂牌公司拖欠主办券商持续督导费并不少见,而且屡有双方发生诉讼纠纷。
每经记者获悉,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大通证券与原新三板挂牌公司潍坊金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正食品)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作为持续督导券商的大通证券称,金正食品拖欠约6年的持续督导费;而金正食品却表示,大通证券没有对公司进行过持续督导服务。那么,围绕双方争议焦点问题--大通证券到底是否按合同约定向金正食品提供了服务呢?最终,法院又是如何判决的呢?
挂牌公司辩称主办券商没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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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来复盘事件经过,2014年10月17日,大通证券与金正食品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双方对服务费用约定:金正食品应向大通证券支付推荐挂牌费45万元;支付持续督导费10万元/年。
2015年1月27日,经大通证券推荐,金正食品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大通证券向金正食品履行了一定的持续督导服务,但2022年度并未对金正食品相关人员进行培训。金正食品向大通证券支付了推荐挂牌费45万元及2017年度的持续督导费10万元,对其它年度的持续督导费,金正食品尚未支付。2022年9月13日,金正食品股票终止挂牌。
由于金正食品拖欠持续督导费,大通证券一纸诉状将金正食品告上法庭。然而,金正食品却辩称:"协议签订后,大通证券没有按照规定履行职责,自2015年之后即2016年始至今没有对公司进行服务活动,没有给公司督导培训,没有召开督导会议,也没有通知公司高管人员参加培训,公司并未实际获得大通证券的服务。"
值得一提的是,2022年,金正食品先后受到山东证监局及全国股转公司的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比如2022年1月13日,因金正食品会计核算体系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2018年至2020年年报及半年报中财务信息失真,无法真实反映金正食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金正食品主营业务发生变化,已将主要生产设备、厂房租赁给第三方经营以收取租赁收入,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按规定披露对山东维多利亚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情况,未如实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未披露2021年半年报;基于以上原因,山东证监局决定对金正食品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法院认定大通证券提供了相关服务
不难发现,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大通证券在2016年度、2018年至2022年度期间是否按合同约定向金正食品提供了服务。
经一审法院查明认为,根据大通证券提交的协议书、工作底稿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足以认定大通证券向金正食品提供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主要理由如下:大通证券提交的培训记录表中有接受培训的金正食品方人员签字,还载明了培训时间、方式、内容,且培训的课件盖有金正食品的印章,应当认定大通证券对金正食品相关人员提供了培训服务。
而且,合同内容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签订,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合法有效。即使大通证券提供的工作底稿在形式上有的不符合工作指引规定,但并不必然证明大通证券未提供持续督导服务。
另外,金正食品在2017年度向大通证券支付了10万元,应当认为金正食品对2017年度的服务方式和内容是认可的,而大通证券在其他年度向金正食品提供的服务形式与2017年度的一致,故应当认为大通证券提供的其他年度的服务内容亦符合合同约定。
一审法院还提出,金正食品股票自2015年实现挂牌以来,多年持续挂牌,直至2022年9月13日才终止挂牌。期间受过多次处分,但从处分的原因来看均系金正食品自身造成,不能以此证明系大通证券未提供实质服务所致。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大通证券要求金正食品支付所欠持续督导费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不过,由于2022年9月13日,金正食品股票终止挂牌,因此酌定2022年度的持续督导费用为7万元。综合而言,一审法院判决金正食品支付大通证券(2016年度、2018年至2022年度)持续督导费57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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